华声在线-湖南日报12月18日讯(通讯员 陈捷 杨丹 记者 李军)12月12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4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勇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阳销售分公司松木桥加油站经理职务之便,分两次将其负责保管和监督的0#柴油私自出售,将所得销售款99910元予以私吞。案发后,刘勇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勇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刘勇自愿认罪且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陈捷 杨丹
编辑:卜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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