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已正式启动。据初步统计,2014年,全市直接受益人群约为8万余人。记者昨日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已经出台,全市各级计生部门正加快政策落地,确保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尽早受益。同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了解具体程序。
奖励对象需同时符合3个条件
本次享受奖励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区市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两种奖励方式可供选择
据悉,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 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不同对象不同方式确认
《操作办法》明确,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人员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需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
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
3种途径领取奖励金
据了解,对不同对象,其领取奖励金的途径不一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除此之外的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代理机构根据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在收到奖励资金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打入对象的个人储蓄账户。
来源:岳阳日报
作者:周小平 冯择佳
编辑:卜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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