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陈某共同偿还原告甲公司借款400000元,被告向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陈某和向某、秦某系两对夫妻。李某、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向甲银行借款400000元,因向某夫妇与李某夫妇系多年的好友,故在担保人承诺书上签名,承诺自愿为李某夫妇的借款提供担保。在签订《借款合同》后,李某夫妇并未按合同约定按季支付利息,甲公司一纸诉状将李某四人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秦某称该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秦某对担保之事并不知情。法庭调查后查明,秦某签名系向某为避免繁琐流程和不必要的麻烦而随意代签,甲银行也承认借贷手续办理过程中秦某并未在场。
法院审理认为,甲银行与李某、陈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李某、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某为李某夫妇借款自愿提供担保,在李某夫妇不能按约偿还借款及利息时,甲银行有权主张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秦某并非担保人,且甲银行不能证实向某对外提供担保有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家庭生活,故向某的保证责任不因其与秦某的夫妻关系转换为夫妻共同债务,即秦某对该笔借款不负担保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供稿单位:华容县人民法院
作 者:刘晴
来源:今日华容
编辑:单铃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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