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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法院与华容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制作播出法治服务类节目《法院之窗》,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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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涉毒无小事 贩毒即判刑
一网“捕获”三毒贩 两人“回炉”十余年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翁某犯罪所得4350元、崔某犯罪所得48105元(公安机关已追缴1710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翁某被查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167.18克和崔某被查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2.36克,予以没收。
2021年5月至9月,翁某先后4次向孙某及杜某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其片剂(麻古),收取毒资3530元。
2020年10月期间,李某明知其同居男友翁某贩卖毒品,两次为其代收毒资共计820元,并将毒品送到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手中。
2020年 10月22日,崔某从李某(未到案)处购得毒品冰毒260克,毒品麻古200粒。后将毒品冰毒350元/克、麻古35元/粒的价格,从中挑出经称量的冰毒100克、麻古100粒左右贩卖给翁某。因崔某欠翁某31000元,双方约定作翁某应支付的毒资相抵,同时翁某另支付崔某10000元毒资,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手机转账10000元至崔某的银行账号上。
2020年10月23日,华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依法传唤涉嫌贩卖毒品的翁某时,对翁某人身其住房进行了搜查,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净重167.18 克。同时,抓获与翁某同行的崔某,民警依法对崔某进行人身搜查,从其身上查获毒资现金17105元,并依法予以扣押;搜查出其随身物品香烟一包,经崔某主动交代烟盒内有毒品,经查,该烟盒内有毒品冰毒净重1.76克,毒品麻古净重0.60克。
翁某、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揭发了多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刑事立案处理。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翁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翁某、崔某、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翁某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作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即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片剂167.18克;在翁某、李某共同贩卖毒品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崔某贩卖毒品数量应按其从上线购买的毒品数量计算,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0克及其片剂(麻古)200粒(包含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2.36克)。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翁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翁某检举揭发多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减轻处罚;崔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减轻处罚。翁某、崔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翁某、崔某、李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翁某6次贩卖毒品所得毒资4350元,崔某贩卖毒品给翁某所得毒资31000元及其公安机关查获的毒资17105元,共计48105元,依法应予追缴;公安机关查获的翁某、崔某的毒品,应当予以没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涉毒无小事 贩毒即判刑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金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10月上旬,金某两次向吸毒人员侯某销售毒品,收取毒资共计700元。2020年10月至11月,张某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余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共计1500元。2020年11月6日,姚某接到张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姚某称手中没有毒品,便要张某找金某购买,后金某携带毒品等候张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金某、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被告人。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张某、姚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金某、张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在金某、姚某的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金某、姚某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金某可减轻处罚,对姚某可从轻处罚。金某、张某、姚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金某、张某、姚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张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系立功,可减轻处罚。对金某、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厘清贩毒关系网 法院陪你“算总账”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系列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华容法院作出的原刑事判决书关于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828元、没收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没收钟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
2020年3月,刘某伙同钟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二人在帮他人购买毒品时,加价获利,其中,刘某非法获利300元,钟某非法获利300元。
2020年4月刘某介绍吸毒人员郭某购买毒品时,收取郭某700元毒资后,再转给何某400元,刘某非法获利300元,后由何某向郭某交付毒品。
2020年5月,何某单独将毒品冰毒贩卖给郭某,收取毒资600元。
2020年5月-9月,何某在刘某的介绍下,同吸毒人员张某见面交易三次,其中成交两次,收取毒资828元;第三次见面时,被公安当场查获,在其左侧、右侧裤子口袋查获毒品疑似物21包,称量共计7.05克。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因贩卖毒品,刘某非法获利共计600元,钟某共非法获利共计300元;何某前四次贩卖毒品违法所得共计1828元。
另查明,钟某于2020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华容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钟某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贩卖毒品罪没有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刘某、钟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何某三次以上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何某的第五次贩卖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可从轻处罚。刘某、钟某在一次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钟某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贩卖毒品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刘某、钟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何某、刘某、钟某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付 玉
戴可乐
二审:唐丽华
三审:孙艳妮
来源:华容手机台
编辑:戴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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