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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驾造成交通事故 一同就餐人员应担责吗?
2022-10-27 11:00:39 字号:

【以案释法】醉驾造成交通事故 一同就餐人员应担责吗?

华容融媒体中心讯(通讯员 刘甜 李岳华)当有人饮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同桌人员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一同就餐人员承担10%赔偿责任。

2021年4月2日19时许,刘某与袁某等6位好友在餐馆吃饭,席间与其中4位饮酒。23时30分刘某驾车送好友回家后返程途中撞到行人,造成2人受伤、1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遇行人未避让,忽视交通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胡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将刘某、袁某等7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袁某等6人与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等6人与刘某一起吃饭并饮酒,在刘某醉酒的情况下,对刘某负有照顾照料义务,对刘某酒后驾车的行为也应当极力予以劝阻。刘某虽在醉酒后休息了近3个小时,但刘某离开时仍处于醉酒状态。袁某等6人虽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实际侵权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刘某尽到了照料及劝阻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该适当对四位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四位原告的经济损失为910236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97079.07元,刘某赔偿731841.27元,袁某等6人各自分别赔偿13552.61元。

法官说法

公众不仅要牢牢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行为准则,聚餐饮酒时对同桌人员也应尽到劝告适量饮酒、提醒酒后不开车、阻止已过量饮酒之人继续饮酒等一系列安全保障和危险防范义务,更不可有在酒桌上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有身体疾病仍然劝酒等行为。

一审:邓 早

二审:王丽梅

三审: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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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甜 李岳华

编辑:邓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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